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律師也指出,針對總極性化合物部分,地院認為檢方前往頂新屏東廠採樣檢驗方式是以快篩法檢驗,沒有再以管柱層校法確認檢驗程序,與手冊規定不符,食藥署卻在合議庭宣判無罪後函釋彰檢採用的方法與公告差不多,說法前後矛盾,律師認為衛服部配合檢方辦案,要求「行政機關應該中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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